一、社会危害性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局限
首先,社会危害性认识并不能确切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以此代替违法性认识有客观归罪之嫌。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活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犯罪故意。这就是说,在确定一个人是否是故意犯罪的时候,我们并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只需要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具有认识就足够了。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一旦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认识,那么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而犯罪的成立又完全取决于立法者对该行为的好恶或当时立法情势的需要,总之,已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没有关系。这显然有悖责任主义的基本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要求而具有了客观归罪之嫌。
其次,社会危害性范围过大,标准不明确,在操作过程中容易受到主观影响。从刑法中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构成犯罪的就是犯罪故意。行为人究竟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结果并不是确定的,而且有些行为虽然造成了社会危害结果但也有可能只是违反道德,如果也让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有失公平。
再次,在现实过程中有些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比如“大义灭亲”的行为,虽然行为人认识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违法的,但他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相反,也许他还认为自己的行为时对社会有益的,因为他杀死的是一个坏人。如果我们把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作为定罪的依据的话,我们应该判定他无罪,这是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而且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人一样是认为是犯罪的。
二、违法性认识是成立故意犯罪的要件
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认识。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着行为人施行一个行为的时候没有认识到的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现象,行为人只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是违反了哪个法律的具体规定,但他们一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现实社会中的一些文盲,法盲在实行一个行为的时候也许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究竟违反了哪个法律以及违反到哪种程度,但他一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当然最后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违反了哪个法律,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处罚,要看他的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客观结果。
把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犯罪的成立要件是符合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的。因为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意图,而违法性认识正好可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人明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还要去实行,那么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就可以根据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定罪处刑。
三、两者的利弊
在把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犯罪成立要件的过程中,也容易给一些犯罪分子开脱的借口,因为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实行一个行为的时候,不知道该行为的是违法的,也就是说“不知者不为罪”,这显然是违背法律的精神的。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我们可以推定行为人是具有违法性认识的,而现实中大多数情况表明,不具备违法性认识的行为是几乎没有的。行为人如认为自己真的没有违法性认识的话,行为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违法性认识。对于行为人所提出的不具备违法性认识的辩护理由,我们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剔除无根据的狡辩,对于确实言之有理的进行查证落实,在此基础上,确认行为人不具备违法性认识,排除成立犯罪故意的可能;然后看行为人对于不具备违法性认识是否存在过失,如果存在过失而且法律上规定有相应责任时,追究其过失罪责;对于不存在过失或法律上没有相应规定的,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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