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认识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
2、客体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因为承担故意罪责应当以行为人“明知”的范围为限。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有哪几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
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这些情况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客体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为了与前述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犯罪成立。
(2)行为工具(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工具(方法)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成立既遂或未遂,也可以影响犯罪成立。
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联系存在错误认识。一般包括:
(1)未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误认为已发生,对此一般构成犯罪未遂。
(2)已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却误认为未发生或误认为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对此,不影响成立犯罪既遂。
(3)对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发展过程认识错误,对此一般以犯罪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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