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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别

2023-12-10 23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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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区别: 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 1、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 2、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3、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对象错误; 2、行为差误(打击失误、打击错误、目标差误,称方法错误不当); 3、行为错误; 4、因果关系错误; 试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免责条件,在不同的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是有明显区别的,的免责条件有两种:法定免责条件,意定免责条件。 私法的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是“不可抗力”,意定免责条件包括:权利主体超过时效:有效补救;自愿协议。 公法的免责条件除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类似于私法免责的条件外,还包括:超过时效;自首立功;当事人不起诉。 综上所述,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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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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