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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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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三,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甲想杀乙,误认为丙是乙,举枪杀死。(乙不在现场)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乙身边的丙打死了。(乙在现场)。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竞合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直接认定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甲想杀乙,把文物当乙打坏。(乙不在现场)评价:对乙无罪,直接构成过失损坏文物罪。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身边文物打坏。(乙在现场)三、罪质即犯罪罪行的性质,罪行构成本质。我国刑罚奉行的是罪刑法定,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与审判程序中进行罪质分析是定罪过程的必要环节,罪质符合是犯罪构成该当性的应有之义。罪质存在于犯罪构成之中,主要由犯罪客体来表现。罪质可以细分为罪质与罪量两个要素,二者分别为定罪量刑的其本要素。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当行为人对客观障碍有错误的理解时,处理标准是:根据主观理解进行判断。包括两种情况:(1)主观上错误地认为不能继续犯罪和放弃,认为只能是未遂,事实上,客观上仍然可以继续。结论:根据主观决定,设定未遂。例如,一个房间被盗,突然听到门外的脚步声,认为主人要回家,迅速逃离阳台。这实际上是邻居回家的脚步声。A主观上认为这只能是一个未遂,所以他设定了一个未遂。(2)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可以继续犯罪和放弃,认为这是一个暂停,事实上,客观上不能继续。结论:根据主观决定,停止。例如,甲方中毒杀死乙方,乙方呕吐,甲方有同情心,送乙方到医院康复。但经鉴定后,甲方中毒失败,没有致命性,最严重的只会导致乙方呕吐。甲方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放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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