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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认识错误 1、客体的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的是另一种客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2、对象的错误...
要构成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并且犯罪结果没有发生。虽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小,但是仍然是需要承担中止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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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既遂取决于行为有无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不是取决于犯罪人的意图或愿望是否达成。我国刑法理论所研究的刑法上的错误一般仅限于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即主观认识对客观现实的不正确反映。”或“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但是,在行为构成犯罪且发生了法定危害结果的事实或对象错误的条件下,所谓“错误”首先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即支配犯罪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或意志与其行为所导致的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或结果不相符合或存在矛盾。简言之,即行为的结果背离行为人的主观愿望或意图。而产生这种主客观矛盾的原因并不限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错误,或者说,导致事实上的错误的根源并不仅仅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在现实中,导致犯罪人的主观意志与其行为的客观结果不相符合的“错误”的原因往往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事实。
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主要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这种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行为定性。另外一种是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包括四种情况:客体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和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它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影响对行为的定性。
对象错误:甲想杀乙,误认为丙是乙,举枪杀死。(乙不在现场) 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乙身边的丙打死了。(乙在现场)。 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竞合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直接认定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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