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情形如何分类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一是公司解散的一般原因;二是公司解散的一般原因;一是强制解散事由;一是股东请求解散,一般解散事由是指只要有解散事由,公司就可以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事由为:(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继续存续;(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强制解散的理由是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决定解散的由于某些情况,法院命令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强制解散的主要原因是:(一)主管机关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解散的,应当立即解散。(2)责令关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责令关闭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事由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人格终止,因国家而异在英国,解散意味着公司人格的终止。在我国,解散意味着公司人格的终止。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也是如此,这只会导致清算程序。只有在清算结束后,公司法人资格才会消失
1.进入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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