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解散分类有哪些情况?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解散从原因上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
(1)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即公司及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消灭公司法人资格。导致公司任意解散的事由主要有: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②公司权力机关决议或决定解散公司。③公司分立或合并。但无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解散都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保险公司不可自行解散。而且对于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除分立、合并外,不得以章程约定为由自行解散。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上缴保险许可证,并妥善处理其保险合同和资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方案和资产转让方案均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资产转让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或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在清算中如发现公司已资不抵债,应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2)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即依法撤销,是指保险公司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并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保险法》第86条对此作了规定。保险公司在出现如下情况,情节严重时,将被依法撤销:①保险公司超出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情节严重的;②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提存保证金或非凡规定动用保证金,情节严重的;③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提取或结转责任准备金或者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巨大的;④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情节严重的;⑤保险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情节严重的;⑥保险公司违反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等,损失巨大的。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也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上缴保险许可证,其保险合同的转让方案和资产转让方案也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资产转让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方式进行。
二、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依照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况:
(1)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及章程规定解散属于任意解散事由,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资金的愿望主动终止业务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同性质的公司合并、分立的任意程度不同:股份制公司经大部分股东决议而合并、分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由国家出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决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解散,因人寿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不一样,它具有长期性和一定的储蓄性,涉及面广,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时间往往是数年或数十年后,如果可以解散就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如超过经营范围、不按规定提取保证金或者准备金等),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业务许可证后依法撤销。这是属于强制解散事由。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在保险公司解散的清算过程中如果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破产财产的处理原则是支付破产费用后,其它财产按照如下顺序清偿:①支付公司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清偿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其它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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