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纠纷能否保全资产
公司解散出现纠纷时,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不保全财产会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在起诉前,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形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确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契约本性,所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规定,当发生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则就进人解散程序。
2、股东会议解散情形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
因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续重大事项,所以根据《公司法》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法定解散情形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
当发生合并事由时,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
在新设合并情况下,合并双方原公司解散;
当发生分立事由时,解散分立时,原公司解散;
存续分立时,原公司并不发生解散。
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公司自愿解散。
4、行政强制解散情形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续的资格。
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以前散见于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5、司法强制解散情形司法强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
比如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被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而解散。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纠纷向法院起诉前,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在起诉前可以申请保全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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