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率征收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相关的具体情况:
1、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
2、本年度应纳税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8项规定规模的;
3、本年度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比较,增加达到或超过20%的。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依规定报告的经营变化情况,将进行认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保留企业已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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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税务机关鉴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在纳税年度内根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各期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和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1、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3、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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