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申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项目审批: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出具项目批复。三。批准: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编制,报市规划委批准。二是土地收储。2。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区政府办理征地申报手续。由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应将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用地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拆迁。三是拆迁。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调查审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住房和人口状况,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行三清单公示,由市政府审核确认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
2。集体债务审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上附着的集体债务,由区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计入土地开发成本。
3。前期开发费用: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建委批准后支付前期开发费用,审计局等部门。大型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国土委一次性审批,计入土地出让金总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区政府应当按期组织完成房屋拆迁工作。4。重建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城中村重建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国土委批准。安置房和公共设施用地实行划拨供应,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应。5。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房屋拆迁实行实物安置的,应当就地就近安置。安置房的建安费用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改造范围内的其他情形:
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人,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自建房屋或者购买农村房屋的,(一)户籍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在本市没有产权,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不进行安置,可在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廉租房政策。
(2)户籍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户籍未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由区政府负责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搬迁。4结构1。制定和审查施工方案。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2。由村集体自行或委托开发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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