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日前实施新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首次规定:凡是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的,要双倍赔偿失业人员。
截止2006年底,甘肃省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职工超过160万人。新办法实施后,城镇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使失业人员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要赔偿个人失业保险金总额或一次性生活补助2倍标准的金额。对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要进行处罚。
甘肃省劳动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杨有年表示,修订前的《失业保险条例》中,缺少对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修订前的甘肃省《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仅限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而没有把国家行政机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等劳动者纳入覆盖范围,这部分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新办法同时规定,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到80%发放;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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