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
二、申报条件
发生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等情形,依申请进行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开发商应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报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五、收费标准:附后
六、承诺时限:十个工作日
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收费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一、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皖价房[2003]303号
皖价房[2002]45号
皖价函[2003]90号
皖政办[2009]24号文件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中不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登记费。停止收取房地产的抵押手续费。对集资建房及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的,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旧城改造、拆迁还房,超出原面积部分的,应按房屋性质的规定标准,分别计收交易手续费。
住房转让手续费
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新建商品房
存量住房
到2010年底,存量住房交易手续费下调为每平方米4元。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
按成交价
存量房
房屋租赁手续费
以下[1]、[2]为襄河所征收
住房租赁手续费
元/套
不成套住房减半收取。由出租方按合同一次性缴纳
非住房租赁手续费
元/件
按件一次性收取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二、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详见皖价房[2004]286号和312号文件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三、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按不代于所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财综(1999)113号
四、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费
元/平方米
非住房(企业):0.75
住房(企业):0.40
省物价局、财政局皖价费字
(2000)97号
五、
房屋登记费
元/件
住房登记
元/件
80元/件
到2010年底,住房所有权登记费下调为每套50元
皖价房[2003]232号
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
皖政办[2009]24号文件
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发改价格[2008]924号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2002]595号同时废止。
非住房登记
元/件
550元/件
六
代收费用
房产测绘费
新建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
住宅房
1.4元/平方米
新建房测绘费由建房单位交纳;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按住宅房减半。
非住宅房
2.4元/平方米
存量房(二手房)
住宅房
1.8元/平方米
受委托人要求复测,误差在规定误差内的,由委托人承担;超出规定误差的,由原产权人承担
非住宅房
2.6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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