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起,遵循同地同价的原则,河北省征收农村土地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该《通知》明确了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和青苗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的补偿标准以及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则等问题。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2011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将区片价标准再次提高(见附件一)。
二、土地补偿费分配
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四、社会保障费
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本市、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用帐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费到达专用帐户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认定文件。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时向土地使用者收缴。当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达不到参保人缴费需求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该《通知》要求遵循同地同价的原则,用区片价标准较好解决征收农村土地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另外较好地解决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对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有着积极作用。
但是,该通知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地上物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但河北省诸多地级城市并没有公布该地上物补偿标准,导致实践中对地上物的补偿标准不统一,现在很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比较多,地上物如蔬菜大棚、灌溉设施、生产用房屋等前期投入都比较大,有的项目补助多,有的项目补助少,因标准的不统一,产生了许多纠纷;二是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虽然明确了分配比例,但缺乏配套的具体操作实施细则,导致村委会在实践中出现诸多违规做法,如将土地补偿费分成多次分配,时间间隙好几年,还有的村委会成立合作社,强行将村民应得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股金入股,但合作社根本不让村民参与经营管理,属于变相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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