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
金龙马公司营业地在乡镇,陈某在其大二车间从事清洁工作。2014年3月18日,陈某提前十分钟下班,骑行自行车行至建湖县庆丰镇双胜桥桥面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0日死亡。经建湖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建公交认字[2014]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7月1日,死者陈某之子廖某向建湖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9月9日,建湖县人社局作出建人社工认字[2014]第159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为工亡。金龙马公司不服,金龙马公司提出,一、陈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金龙马公司与其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二、陈某是提前下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下班途中,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进城务工农民”中的“城”特指城市,而非乡镇,因此本案不应适用该答复。金龙马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律师点评】
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个:
1.陈某与金龙马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陈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受金龙马公司聘用,接受金龙马公司管理,从事金龙马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应当认定其与金龙马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陈某是否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约束、处罚,但这种行为并不影响当事人实质下班的性质,不应影响当事人申请认定工伤的资格,否则这种轻微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险资格的严重后果不够合理,也有违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本案中,陈某提前10分钟下班,骑自行车行至建湖县庆丰镇双胜桥桥面时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且有建湖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建公交认字[2014]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视为陈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3.“进城务工农民”中的“城”是否包括城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进城务工农民”中的“城”,从其立法本意,应是指有别于农村的城市和城镇,并非专指城市,客观上应包括城镇。本案中,金龙马公司营业地在乡镇,陈某在其大二车间从事清洁工作,属于“进城务工农民”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本案可以适用该答复。
本案中,陈某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应当认定其为金龙马公司聘用的职工,与金龙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陈某在事故当天完成工作任务后提前10分钟下班,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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