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区别
时间:2023-03-07 10:31:33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不同的。

所谓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一、请求财产保全的范围是什么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考虑保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的实现,又要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的范围,指保全的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请求保全的数额基本相等。比如,甲欠乙10万元人民币,乙为了防止甲转移财产,只能申请保全10万元的款项,而不能将甲在银行的100万元存款全部冻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比如,关于一幅字画的所有权争议,不涉及房产问题,应当就该字画申请保全,不应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房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免因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以及清点被保全的财产,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清点过的财产,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和隐匿。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免被冻结财产的人到银行提取存款而发生顶帐。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债务纠纷双方都需要财产保全吗

不需要都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依申请的。《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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