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严格来讲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抵押权则不一样,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质权人是否可以采取质押物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
不可以采取质押物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这里说的“质押财产”是动产。交付是交付占有,通常所说的交付,是指现实交付。观念交付是现实交付的对称,也称为拟制交付。观念交付:实际占有并不发生变化,标的物并不过手,只是占有的本权发生了变化。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质押财产)出质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人的权利限于占有质物,但不可取得质物的所有权,质物的所有权属于出质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知识产权是抵押还是质押
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的方式,基于该等行为产生担保物权。可以看出,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担保财产占有转移,即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管理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有、管理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显而易见,抵押的对象以实物为主,质押的对象则以难以触及的无形财产为主。
知识产权最大的特性就是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作成果,它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这个特点是与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
从实现目的的角度来讲,对于无形的知识产权,如果不转移占有,则债权人无从实现其债权。
因此,知识产权适用质押,而非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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