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有什么区别
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最主要的区别是不动产抵押一般要登记才生效,而动产抵押一般不需要登记。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主要有两方面:
1.担保物设立生效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和动产质押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占有担保财产。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占有担保财产。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资产。
2.对担保财产孳息的收取约定不同。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并负有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此在合约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动产抵押,只有在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三、动产抵押交付生效还是登记生效
动产抵押应当为登记生效,其不属于交付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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