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营养费,一般可以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到60%来进行计算。营养费是受害者通过正常饮食的摄入不能满足受损身体的需要,但需要以正常饮食以外的营养作为补充身体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怎样算结案
交通事故结案分为以下几种:
1、交警部门已经调解成功,交警部门会制作调解书送给当事人。双方可以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2、如果双方私下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可以一起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3、调解没有成功,需要填写调解终结单送交给双方当事人,并且告诉当事人需要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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