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送养行为和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民间送养行为则不属于该范畴。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但是对于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需要明确区分以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和民间送养行为的差别。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民间送养行为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它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家庭、学校等社会关系的利益。同时,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民间送养行为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民间送养行为是合法的,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非法的。
需要明确区分以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和民间送养行为的差别。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它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家庭、学校等社会关系的利益。同时,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民间送养行为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民间送养行为是合法的,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非法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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