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赔偿费用
时间:2023-07-07 11:01:16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着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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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上述法律条文虽然简单明了但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

(1)“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这营养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

(2)什么是营养品众所周知,不同的病情,不同的人,对于食物有着不同的要求。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诉讼中,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的,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显然赋予了医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3)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理疗机构的意见,最重要的依据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应当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另外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为了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

(4)营养费的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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