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起争执一人死亡,另一人被指控故意伤害判刑7年
一大学生再审改判无罪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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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商报报道
一审判刑7年,二审维持原判,最后成都市中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的成都东门某重点大学大四学生邓宇终于改判无罪。
成都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赔偿决定,国家赔偿被错关了628天的邓宇5.?2万余元。
再审判决大学生无罪释放
法院再审查明,邓宇和李强(化名)是成都东门某重点大学自动化工程学院2001级同班同学。2004年12月8日晚,邓宇、李强等人到校外聚餐,大家都喝了些酒。当晚9时左右,邓宇和李强发生口角,邓宇用右拳挥向李强,将挡在李强前面的陈明的眼镜打落。随即,李强倒地昏迷,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强死于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并发支气管肺炎及心肌炎死亡,和邓宇的纠纷是死亡诱发因素。邓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2005年1月11日被捕。
2005年8月8日,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词,当时邓宇那一拳打在了李强的头部,诱发李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邓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一审法院宣判后,邓宇不服上诉。2005年11月11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随后,邓宇被送到监狱服刑。邓宇一直不服,继续申诉,申请再审。
去年5月29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再审中,邓的辩护人、四川容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琼指出,邓、李二人是同班同学,邓并没有伤害李的意思,李的死是意外事件。其次,证明邓宇拳打李强头部的证言并不充分,邓并未打中李,李之死和邓无因果关系,邓不构成犯罪。
去年8月29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根据目击证人证词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案发时,目击证人站在李强背后20多米远处,现场光线昏暗,证人证言存疑。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改判邓宇无罪。邓宇在当天被无罪释放。
法院决定:国家赔偿5.?2万
今年4月,邓宇向成都市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索赔5万余元。近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邓宇5.?2万余元。
决定书称,由于此案经成都市中级法院再审并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原来的有罪判决,改判邓宇无罪。故本案不具备法定免予赔偿的情形,邓宇的赔偿请求成立。邓宇总共被错关了628天。按照国家赔偿标准,每错关一天,将按全国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赔偿,邓宇总计应获得5.?2万余元的赔偿款。
邓宇心声:重新开始生活
日前,记者在电子科大附近一茶楼见到邓宇。对于法院的赔偿,邓宇显得很冷静。邓宇说,他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困难,他并不是很在乎赔偿的数额,不过,赔偿毕竟代表了法院的一个态度。
还是找份工作,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吧。谈起自己的打算,邓宇告诉记者,现在他还赋闲在家。他本是北京人,毕业手续办完后,他第一件事可能就是回北京,然后找一份工作,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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