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重庆晨报3月17日第6版(A1)的广告中,如下宣传:2004年3月15日,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批准为全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信誉双保障企业。并附有中国质量检验协会2004年2月23日颁发的证书样图。经查询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等相关网站,没有任何正式关于企业的这种双保障说法。并且在广告中宣传其临床总有效率达97%以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的条款。
附该公司虚假广告行为暴光资料:
1、中华灵芝宝虚假宣传158次
(来源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通告)
(2004-02-2610:41:34)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去年违法药品广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昨天通报了2003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况,撤消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1个,对23家情节严重的企业及其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品种予以曝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对这些违法发布广告的品种进行重点监控。这位负责人同时也提醒患者,一定要找医生治疗,千万不要仅凭广告买药。
据了解,2003年有23家广告主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十分恶劣,被查处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次数累计在30次以上,其中大部分药品为中药。如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灵固本散(曾用名:中华灵芝宝),属于自2002年12月1日起不允许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处方药,但2003年该企业仍在大众媒介上擅自大量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达158次。此次被曝光的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还有武汉健民集团随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张大宁牌回春如意胶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痔疮止血颗粒、内蒙古五原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九郡牌锁阳固精丸、鹿尾补肾丸。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23家广告主将被列为2004年药品监督管理的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对其药品生产、经营、广告发布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还将对这些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品种进行重点抽查检验,一经发现其药品质量问题,将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加强对2003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及其品种监督管理(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新闻发布)
按照国务院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要求,2003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药品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力度。2003年,全国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1个,各地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通报批评违法药品广告6174个,移送工商行政部门查处6195个。
一、2003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典型事例
(一)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伪造、冒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虚假发布,使用过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广告,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擅自发布广告。这些违法行为给病患者用药造成了极大的误导,并严重扰乱了药品广告市场秩序。
(二)23家广告主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十分恶劣。2003年被查处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次数累计在30次以上的有23家广告主,这些企业及其品种多次受到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通报,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但屡教不改,仍然进行违法广告宣传。如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灵固本散(曾用名:中华灵芝宝),属于自2002年12月1日起不允许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处方药,但2003年该企业仍在大众媒介上擅自大量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二、对2003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
针对当前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仍较为严重的情况,首要的任务是加大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工作力度,以切实保护合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和媒介的权益。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把这23家广告主列为2004年药品监督管理的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结合运用监管手段建立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工作,对其药品生产、经营、广告发布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二)2004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把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工作与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对这23家广告主在2003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品种进行重点抽查检验,一经发现其药品质量问题,将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沟通,以形成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合力。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切实加强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监督检查的同时,警示广大病患者,对于此类违法宣传的药品在购买和使用时,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或者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该药品,以免贻误病情。
(五)为了遏制药品广告的违法发布,药品监管部门呼吁各类媒体在发布药品广告前,应当严格按照《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审核发布的药品广告是否具有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不给违法广告主提供欺骗消费者的宣传载体。(2004.02.24)
附: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介绍:(来源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网站)
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注册资金1.18亿元人民币,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属上海市民营科技百强企业、上海市工业集团五十强企业之一。集团公司致力于人类健康事业和生产科技产业,是开发、生产、销售现代中药和天然药物的专业医药企业集团。
公司目前已形成三大系列四十余种产品,年营业收入过6亿元人民币,率先投入市场的抗癌药品和保健品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美誉度。
公司斥资建造上海绿谷制药有限公司(投资1.2亿元人民币,2003年底将通过GMP认证)、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投资8000万元人民币,已通过GMP认证)和宁夏绿谷制药有限公司(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已通过GMP认证),拥有国际一流生产设备
3、我国广告法规定:
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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