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1月9日讯报纸等新闻媒体刊登广告本无可厚非,但若要刊登虚假广告造成他人经济和精神损失,大众和法律都不会答应。
日前,张家港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虚假广告案。今年4月,某广告公司在某报刊登了一则招聘广告,内容为青岛得利公司招聘驾驶员,广告刊登之后,先后有六名驾驶员根据报子上的联系电话与得利公司取得联系,并在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天缴纳了2000-5000元不等的“费用”,但当驾驶员根据约定日期到该公司上班时,发现该公司已时人去楼空,无奈之下,六人将广告公司和报社告上的法庭。法院经审理,广告公司和报社对广告主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真实性审查不严,导致虚假广告得以刊登,与六人造成损失有直接关系,依法判决广告公司和报社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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