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因手机广告刊登有误,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近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退还消费者购买手机款1901.3元,赔偿经济损失26元。
2003年9月12日,中国联通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晚报》第35版上刊登“彩屏三星x199精华版”销售广告。在广告中称消费者可花2100元购买价值2580元的三星x199精华版手机一部、200元话费、58元的如意133号卡一张。关于该款手机的功能,广告称为6万5千色彩色内屏。
消费者裴先生在看到广告后,于9月13日在北京联通牡丹园营业厅花费2100元购买了该款套装手机。但此后裴先生得知,其购买的手机并非6万5千色彩色内屏,而是4096色tft彩色内屏,于是,他认为联通北京分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要求退货,返还购机款2100元,加倍赔偿2100元,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联通公司辨称,广告与事实有出入属实,但此系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所致。在发现广告刊登有误后,联通公司公司及时进行了更正,在9月16日的《北京晚报》上即将原来刊登的“6万5千色彩色内屏”更改为“tft彩色内屏”。因此,没有刊登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悉其所购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被告关于“三星x199精华版”手机所做的销售广告内容虽与事实不符,但考虑到被告的上述广告仅发布2期且中间只有1天的间隔,此后其即对广告内容及时进行了更正,故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存在欺诈的故意。
因此,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为由,要求加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的手机销售广告对于原告购买该款手机确实造成了一定的误导,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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