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舒小姐通过银行贷款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对方承诺为她办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四项保险,共支付保险费11000元。最近,她发现保单只保了车损险等三项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没有投保,她觉得销售公司当初承诺不兑现,要求销售公司继续按照合约办,或者退还多收的2800保险费,在与该销售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汽车专业办。承诺不兑现,这2800元保险费该不该退还?汽车专业办有关同志进行了调查和调解。该销售公司辩称,当初大家都讲好除了支付购置税按实计算之外,其余都是一口价,舒小姐购这辆车我们没有赚到钱,且是亏了本的,2800元是购车的服务代办费,不能退还。舒小姐认为,销售公司只为我投保了三项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没有投保,当然要退。双方互不相让。汽车专业办认为,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支付保险费及购置附加税费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实交纳,按实计算,多退少补,至于另外支付购车的服务代办费,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约定,按承诺兑现,不能违约。此案,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建议消费者走司法途径解决。
消保委提示:保险不是福利,而是商品,购买时,不要随意交他人代办,要看清保险的有关条款,明确保险的责任和义务,选择合适的险种,要签订正规的合同文本,索取缴费的凭证或发票。
全文5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