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福建的魏先生9月初到上海出差,飞机在深夜11点左右到达上海。在沪青平公路找到一家酒店入住,入住时已经是12点多,服务台小姐表示188元的标准房已经没有了,可以入住198元的房间,房间有电脑可以上网。魏先生到了房间后,想上一会网就睡觉却发现电脑显示器是坏的,马上打电话给服务台,维修人员在13:30分来维修,此时魏先生倦意已深说道:你们怎么这么晚才来,我要休息了不用修了。第二天,魏先生到服务台结帐,小姐依然收198元房费,魏先生提出:你们电脑是坏的,就应该收我188元的标房价,多出的10元上网费我是不会付的。由于酒店人多嘴多说不过,魏先生无奈支付了198元房费。回到老家魏先生对这件事耿耿于怀,虽然只是10元钱但收的不合理,我要讨回公道,于是拨打了上海的12315。
接到投诉后,闵行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找到了一位吕小姐,一开始吕小姐表示:由于魏先生入住的房间确实有可以上网的电脑,公司规定有电脑的房间就是要多加10元上网费的,我们知道电脑坏了马上找师傅去修的,只耽误了十几分钟,魏先生就拒绝我们维修,所以不是我们的问题。听了吕小姐的答复,我委即刻纠正了他们不正确的思路:首先酒店应该提供完好的设施作为入住标准,而不是提供有设备的房间(不管设备是否完好)。一波旅客入住离开后,酒店应该主动提前检修房间设施完好交付前台进入使用。所以就算你们派人去维修,也是事后,消费者来酒店是休息的,所以有权拒绝维修,既然你们未能提供正常使用设备,就不应该收费。最终酒店认识到不足,将10元上网费邮寄退给魏先生。
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据此,消费者魏先生提出的退回费用是合理的,酒店理应退回,不应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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