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首先必须有“金融科技”,包含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
如果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资金异动信息会传递得非常快,并引起投资者的警觉。评价数据在网上发布后,其融资行为并没有终止,客户、投资方也没有采取行动。因为它的投资者都不是通过线上方式获得的,而是通过雇佣人员,通过开设门店等吸收投资者。
互联网金融需要鉴定标准,而这些标准其实也是它的市场准入标准。许多奇分析,除了上述的“金融科技”,还包括它的普惠金融性,通过互联网平台使更多中小企业、个人消费者获得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哪些种类
(一)洗钱犯罪。
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法分子注册成立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或是采取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利用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实施一系列复杂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规避反洗钱监管。
二是利用互联网货币。不法分子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并通过专门网站兑换成实际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或是以投资的形式同网游公司相勾结,将大额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为游戏的虚拟币,演变为合法收益,堂而皇之地将“黑钱”洗白。三是利用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该平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且无需将借款数据报送金融机构,容易脱离监管视线,极易成为不法分子又一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
(二)银行卡犯罪。
随着支付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支付已成为银行卡犯罪的最新作案工具。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或植入木马,盗取网友的个人信息,再从卡中划转资金。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违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信用卡金额充入支付账户后提现,或是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
(三)非法集资犯罪。
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已从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收取贷款中介费用的“线上”模式,不断将重心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服务,其中介业务已由原本的资金供需撮合,逐渐演变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同时兼有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用于企业集资的行为。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对投资人的资金承诺保障本金,部分网络借贷平台甚至承诺保障收益。这种“变形”模式与非法集资十分相似,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隐患。
(四)非法证券犯罪。
证监会明确将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行为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尽管美微众筹模式被叫停,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衍生发展,打“擦边球”的情况还会发生。
投资者要理性,要对责任主体有清晰的认识,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在里面的。不要将互联网金融等理财投资作为一种保本付息来看待。这是共享经济,共享利息,也分享风险。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