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
时间:2023-07-31 15:10:15 1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们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各级党委、党组保密委员会实施的领导和决策工作;

二是由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

三是由各级党政军机关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的保密工作机构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

四是由具体业务工作部门承担的、渗透在各项业务工作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现场踏勘和答疑中造成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

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招标人必须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目前,部分招标人安排集中进行现场踏勘及答疑工作,这种做法虽然带来了组织工作的便利,但集中导致的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将严重干扰正常投标人投标策略的制定。同时,又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可乘之机,从而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并违反了招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泄密

对投标人而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影响着中标人的确定,可以说他们掌握着投标人的生杀大权,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招投标法做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但由于未设置开标前的评审专家休息室,专家只能按有形建筑市场公示栏中通知的开标地点与投标人在同一场所等待,造成评标成员在开标前便处于泄密状态。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少数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与第二名间的总分值只相差零点几分,个别投标人完全可以利用开标前的时间差通过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颠倒评审结果,从而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对策】

对潜在投标人数量多的项目,现场踏勘可在资格预审后安排投标人单独进行,从而保证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而获取招标文件后身份的保密性;对潜在投标人少而无须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直接安排由单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对答疑工作,可采取现代化的联络方法,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解答投标人的疑问;设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专门通道和等待室,保证开标前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处于完全隔离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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