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哪些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
(4)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5)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6)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四十一条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
公/检/法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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