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怎样调查
1、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应当记录并附卷:
(1)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2)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
(3)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情况;
(4)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
(5)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三十八条
二、强制医疗的相关规定
(一)、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的条件包括:
1、实施暴力行为;
2、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3、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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