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离职的潜在影响
时间:2023-07-17 14:40:50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益性岗位的辞职后果是除用人单位有严重违法的情况外,任何单位、任何岗位都不能随便辞职。

公益性岗位只是岗位的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影响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

另外,公益性岗位除了要遵守劳动法的辞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益性岗位录用合同对于辞职的有关约定。所以,公益性岗位不能随便辞职,相反公益性岗位的辞职比普通员工的辞职会受到更多的限制。

公益性岗位合同有效吗

公益性岗位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依法也可以解除。公益性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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