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注意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雇主未能在雇佣关系建立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在一年内没有及时将该合同文本交至劳动者手中,那么他们需要按照每月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薪资。
此外,如果雇主在一年后仍没有进行此项操作,这一行为被视为已经跟劳动者达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协议。
再者,如果雇主违反了上述规定而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应该签订这样一份合同之日开始,雇主就必须依照每月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薪水。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什么形式体现出来的(即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只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是成立的。
具体如下:
首先,雇员和雇主都具有合法的身份;
其次,雇主应该遵守并实施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后者也需要被纳入到雇主的劳动管理之中,有义务从事由雇主精心安排的有偿工作;
最后,劳动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成为了雇主业务运营中的一部分。
换句话说,在现实世界里,只要雇主任备上述所有要素且与员工形成了这种关系,无论签订的是何种合同形式,其实质上的地位都是劳动合同关系,故应适用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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