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分析难点与对策
时间:2023-09-06 20:00:08 2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有义务按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有义务按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土 地 闲 置 费 、 城 镇 垃 圾 处 理 费 如 何 进 行 划 转 申 报 缴 纳

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对于已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无需进行申报缴纳。而对于未申报缴纳的单位,则需要按照现行规定向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主管部门申报缴纳。同时,税务部门将统一对原执收(监缴)单位征收的上述费用进行清缴。因此,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划转申报缴纳工作已经启动,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有义务按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对于已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无需进行申报缴纳。而对于未申报缴纳的单位,则需要按照现行规定向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主管部门申报缴纳。同时,税务部门将统一对原执收(监缴)单位征收的上述费用进行清缴。因此,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划转申报缴纳工作已经启动,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一、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七、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八、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九、省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可依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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