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的员工葛亮(化名)驾驶电动三轮车送货时,与魏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魏先生受伤,葛亮负全部责任,其所驾电动三轮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魏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辩称认可葛亮的职务行为,但认为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魏先生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虽然认可公众责任险,但认为应当在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葛亮系在为快递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所供职的快递公司承担。快递公司为其快递专用的电动三轮车投保公众责任险的做法值得肯定,但电动三轮车的公众责任险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案中的公众责任险,没有法律依据。但关于公众责任险的保险理赔问题,快递公司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险公司另行解决。
法官建议
法官建议,快递公司应规范对员工及快递用车的管理,对快递员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法治教育,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一定额度的公众责任险,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并通过保险机制分担赔偿风险。
同时,法官建议,事故中的受害方在与快递车发生事故后,应对快递车的外观标识、快递员的制服或工作证件等能够证明责任主体的相关事实进行拍照取证,以便法院在诉讼中准确查证责任主体,通过建立完善的配套保险制度,分担赔偿风险,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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