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如下: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1、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并且该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予以赔偿。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2、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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