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许可的驾驶人,在驾驶被保险人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合理赔偿的商业保险。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根据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车辆损失险费率怎么计算
关于车辆损失险费率,是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的,又是根据不同的车辆种类规定不同的车辆损失险费率:
1、非营业私家车辆损失险费率,与主驾驶人的性别、年龄、车龄以及投保年度有关。
在私家车辆损失险费率的计算中,上述因素直接关系到车辆损失险费率表中相关变量的取值,此外,如若上一年度出险次数或赔付金额过高,那么次年在缴纳保费的时候,保险费用将有所上涨,上涨幅度与上一年度使用情况息息相关。
2、非营业私家车辆损失险费率,还与车辆种类、汽车品牌、价值、投保方式、行驶区域等因素息息相关。
从下表中我们不难看出,其中车辆种类及车辆价值与基本车辆损失险费率成反比。最后,车主们在了解了车辆损失险费率表中相关标量的取值标准及对应费率的基础上,在办理车损险相关业务时,还应明确清晰的了解绝对免赔额的概念及相关金额。同样的,不同车种、不同保险金额的车辆免赔额是不同的。每种组合都会有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以及2000元的免赔金额以供车主自主选择。
3、部分车辆损失险费率。
首先车辆种类分为两吨以下的货车、六座到二十座的客车、没有六座的客车,这样所购买的保费也有不同比如达到40万至60万的,不同车辆的费率分别为1.22%、1.11%、1.12%;保费达到60万以上的则费率分别为1.17%、1.05%、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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