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直看到虐待甚至杀死儿童的新闻,虽然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年,但每次看到这样的事件,还是非常难受。在工作中,我也遇到多起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而相关部门却无能为力的案件,我想就这个问题提出一些我的思考与建议: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目前在我国的情况是,家庭监护还被很多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父母以怎样的方式或者内容教育孩子是父母的权利。只有像媒体报道的一些恶性案件发生以后,社会才给予关注。但人们并没有从恶性案件中思考预防类似问题发生的制度。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我们的监护人监督制度,子女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该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
实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意识到,父母并不总能为了子女的最大利益而行事,甚至有时会严重侵害子女的利益。所以,国家在儿童生理和心理幸福方面是有责任的,在保护儿童方面有积极介入的义务,尤其是在儿童的权利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时候,像童工、虐待等。
中国是一个家长制传统非常浓厚的国家,虽然我们也经常提到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但是,从现有立法、政策的制定和执法、司法实践所折射出的理念看,我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对儿童所承担的责任。
剥夺父母抚养权后孩子无处栖身
父母虐待子女怎么办构成犯罪时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时怎么办法律没有规定有效的处罚手段。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53条虽然规定在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或者不尽监护职责时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但问题是,剥夺了父母的监护资格后孩子由谁监护
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程序和解决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后续安置问题。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少适用该程序。
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作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具体的监护支持与监督措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三)政府保护一章中规定政府具体职责,这些措施有利于提升家庭监护功能,是总则关于监护支持的具体措施,是国家对家庭监护的支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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