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证据要证明的内容包括索赔事项的发生和索赔的依据;施工单位已按规定程序提出索赔,工程实际损失。工程索赔证据: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算、决算报告、付款凭证;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量检验报告等。
工程索赔证据怎么提交?
索赔证据的提交由施工单位负责,索赔证据的提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在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索赔申请时需要向其提交索赔证据;另一种情况是,若索赔未获合同另一方同意而需要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索赔争议时,需要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交索赔证据。
1、索赔证据提交的主体都是提出索赔的施工单位
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举证责任的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提出索赔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索赔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规定了施工单位在索赔过程中承担举证责任。
2、索赔证据的提交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当施工单位向另一方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若索赔未获合同另一方同意而需要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索赔争议时,应当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工程索赔的主体一般是考虑索赔权进行和生效处理的施工单位主体,索赔要走工程法律层面规定的实际具体特殊相结合的流程,并且索赔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完成和执行,未按照约定时间存在延期的情形的,由当事人自身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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