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对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规定了制裁措施。这些行政制裁措施归纳起来是: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吊销营业执照;
(5)责令改正;
(6)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3种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未被提及,即第条低价倾销行为,第12条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第14条诋毁商誉行为。对此,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要求赔偿,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例如民法典、价格法等)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仅适用上述六种行政责任中的第五种,即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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