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基本知识
时间:2023-05-07 17:14:56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仲裁基本知识1.当事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有效的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应当怎么办,仲裁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十五日内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期满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逾期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实施中,企业拒绝为职工安排工作,不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信用社扣除应当支付的工资和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以扣除,责令企业赔偿职工实际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批复》(发〔经〕府〔1988〕50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双方仍然是企业和员工。双方在法律适用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类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批复》,人民法院应当以争议双方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不得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发审[1998]24号),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受理仲裁委员会尚未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是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

4.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什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是指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发〔1994〕28号文和劳动部发〔1995〕309号文的解释,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这完全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那么,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批复》(劳办发〔1994〕257号),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是指有证据表明债权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或者依照一般法律的规定,推定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不应当从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5.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拖延上诉期限的,如何处理超过上诉期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无正当理由超过上诉期限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丧失索赔权利,(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原因超过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由于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或者由于战争或者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其他正当理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比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就迟迟不开处方或生病向其他部门申诉,或者童工的法定代表人不确定等。,“理由”是否合理应由仲裁委员会决定(3)在上诉期限结束时,有必要查明上诉是否中止。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仍未超过上诉期限,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解决劳动争议的期限为:(一)当事人一方不满30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案件的期限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一般来说,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这里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上诉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过程。也就是说,仲裁庭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二)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庭重新审理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3)天,即:,仲裁委员会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结束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多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作出仲裁声明。仲裁庭当庭作出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其他法院定期作出裁定的,应当当庭作出裁定书。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一方在15天内提起诉讼,裁决将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仲裁裁决与仲裁调解的生效时间不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字的时间是调解书生效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长?《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定。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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