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4月通过中介公司(北京三大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位于回龙观的二手房,事情经过如下:4月10日上午中介通知我去看房,当时我午觉得还不错,但价格有点高(中介要42万),我们只能说出40万,后来我们就商量房价降到41万,当天下午我们就去了中介公司签《认购合同》,当时我们问过我们是否可以见房主,中介说他们公司的操作方法中不会出现房主,一切由他们来处理。因为这个中介是北京三大放心中介之一,所以我们也就和他们签了(房价:41万,其他所有手续费27500元)。我们于三天后交齐了10%的定金,后来因为中介于此房评估可能达不到41万,可能会比较低,当时我们就按评估会达到35万计算,其他6万由我们来垫付,这样我们就交了7万+6万=13万的.加上中介的手续费(27500元),共交给中介157500元.银行于4月29日放贷,我们于4月29日下午去昌平国土局过了户,但由于原房东此前出租房屋时间未到,所以我们就说好8月18日之前过户,中介从5月开始按2500元/月的补偿金付给我补偿金。在这20多天中我一直没有见到过房主。但5月23我去房中量各个房间的大小时,以便卖家具时才得知此房是原房主全权委托的方式让中介代理,原房主的委托价是36万。天呀,北京三大中介居然从我这儿拿走了5万的差价。我该怎么办?
广东广州李雄飞律师回复:
我觉得关键问题是:卖主与中介的委托价。中介只是受买卖双方的委托,作为居间人提供交易的机会,如果卖主在委托合同里没有授权中介可调整卖价,仅定为36万,中介擅自提高卖价,而卖主又没有收取差价5万元,是由中介截留占有的,中介的行为很明显存在越权代理,其处的代理部分应属无效。
江西南昌刘平律师回复:
如果你和房东与中介都约定了支付中介的手续费,而你和房东又都实际支付中介的手续费,5万的差价应认为是中介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同时又是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或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者负有返还所取得的不当财产或利益的义务。
陕西西安董春红律师回复:
1、你与中介公司的合同有效。你需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2、中介公司只能按照约定的取酬比例收取中介费,无权扣留任何本应属于委托人的利益。当代理行为的结果并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只要委托表示认可的,该利益应归与委托人。因此,中介多收的5万元应归于原房主,除非原房主明确表示拒绝该利益,则中介公司擅自扣留该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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