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于1999年8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于2004年8月31日结束。合同期满后,张再也没有去公司工作。2004年9月底,张某向鞋业有限公司申请工作。11月10日,张某意外收到劳动仲裁回复通知。他非常惊讶,但他很快就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答复,仲裁委员会在选定的日期举行了庭审,张澄清说,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离开了该单位,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申诉人称,张的合同期满后,双方将劳动合同续签三年。在合同期限内离开单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将劳动合同文本提交仲裁庭。张否认了这一点,称合同上的签名不是他自己签署的。根据仲裁庭的调查,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向合同到期的员工发出了续签合同通知,并与员工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张某不在单位工作,同事刘某在张某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张某的名字,张某对此一无所知
市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认为,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具法律约束力。刘未经张的委托签署了本合同,该合同不能代表张的真实意思,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期满后,张某不再愿意继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张有权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决,多次驳回原告调解无效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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