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哪些
1、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死亡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死亡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退休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
2、死亡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答:答:根据我省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3、企业如何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答:(1)企业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需如实填报《山东省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并附带死亡人员家庭户口簿、死亡或火化证明、死亡人员档案、《职工劳动保险卡》(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记录)。在职人员死亡,须另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记录。
(2)目前尚未建立《职工劳动保险卡》制度的企业,要按照省有关规定要求,确定现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直系亲属的供养关系,并及时进行建卡、登记工作。从2001年7月1日起,原未建立《职工劳动保险卡》制度的企业申报《山东省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时,如不附带《职工劳动保险卡》及相关资料,将不予以核定有关待遇。
(3)受理企业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时间,为每月1至15日(不含节假日)。逾期申报,将延期到次月办理;跨季度申报的,从实际申报季度起纳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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