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防城港医疗广告审批办理条件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六条规定,发布医疗广告须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广告内容要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防城港医疗广告审批办理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3.有效期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4.影视镜头脚本或广播文稿。
四、防城港医疗广告审批办理期限
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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