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二、贵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贵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四、贵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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