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婚前购房之时,合同书上是允许填写两人的姓名的,这便意味着房屋产权属于共有性质。
然而,共有权可具体分为两种形式——“按份共有”以及“共同共有”。
为此,在办理房产证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签署相应的约定条款,从而明确房屋所有权的分配方案。
而且,贷款环节亦可参照上述方式,以两名当事人的名义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事宜,如果是以其个人资产作为首次付款并通过银行进行贷款,那么在婚后夫妻双方将共同使用其收入用于偿还贷款。
当涉及到离婚问题时,所购得的不动产的归属应根据当事双方达成的协议来进行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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