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对无过错方的补偿,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中一般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具体说来是:
(一)物质赔偿。此种赔偿主要针对的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另外也可以是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一方身体上的损伤,除了必要的医疗费以外,在离婚时还应当给付相对的婚后生活保障费,其中包括生活费、住院费和对必须要抚养的无劳动收入来源的人的抚养费等。
(二)精神损失。对精神损失的界定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婚姻生活应该是男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进行的合法结合,但是为了保障婚姻生活的平等和谐性,法律上对造成不平等的一方作出一定的惩罚,当达到法定条件时,受损害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在这里提醒您,如果在婚姻生活中遇到因对方的过错导致自己权益受损,千万不要沉默纵容或只顾伤心,必要时运用的法律武器,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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