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工程决算时需要以下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施工图纸设计和预算;设计交底和会审纪要;招投标标底、承包合同和工程结算资料;施工记录及施工中发生的费用的记录;工程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基建、财务决算和批复文件;财务的核算制度等文件。工程决算反映的是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和工程的投资效果,包含工程从策划开始全过程的实际费用。
工程决算审计需要报哪些材料
(一)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
(二)中标(中选)通知书。
(三)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四)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五)图纸会审纪要。
(六)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七)竣工验收记录。
(八)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盘、招标答疑纪要、招标补遗。
(九)投标文件商务标及电子盘。
(十)投标文件技术标。
(十一)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电子盘。
(十二)地勘报告。
(十三)施工图及电子盘。
(十四)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必须建设方及监理签字认可。
(十五)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十六)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
(十七)材料、设备认证核价单。
(十八)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
(十九)现场签证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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