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的别墅有纠纷怎么解决
近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房屋多次出售问题做出了新的明确规定:首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以后,若开发商再度将此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以致造成商品房购买者不能达到预期的购买目的时,此类无法获得此房屋的购买者有权提出申请解除该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追究相关损失赔偿责任,甚至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若开发商在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意对其已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或以之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进行隐瞒,从而导致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购买者同样有权利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追究相关损失赔偿责任,并且还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法拍房民事纠纷怎么起诉
对于涉及到房产“一房二卖”的问题,其恰当的解决策略可以归纳如下所示:首先,当面对两个购房协议都未曾去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且涉诉的房产也并未实际交付的情况时,由于这两项协议皆处于是没有执行实质环节的境地,因此我们应该依据签订时间较早的那份协议来确定其优先履行的地位;其次,如果在这两份协议之中,有一份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而另一份却还未进行过户(无论该房产实际上是交付给了哪一方),那么根据物权变动的原则,以及物权公示的原理,再结合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我们可以明确认定已经完成过户手续的一方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最后,在前述情况下,若第一位购房者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卖方再次将房产出售给第二个人,此时由于卖方已经失去了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因此他的第二次售房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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