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过户所需的步骤是什么?
时间:2023-07-04 08:35:43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管房产是因为什么原因要进行过户,肯定都需要当事人携带相关的材料提交到房管所以后,房管所才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子的产权问题进行更名的。如果说立的有遗嘱的话,那么直接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本和本人的身份证等这些证件办理过户就可以了。如果没有遗嘱的话,相对来说比较麻烦,这种情况需要有其他亲属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的协议,然后将协议进行公证以后才能够办理过户。

子女的房子父母有继承权吗?房子遗产过户后多少时间可以卖?

一、子女的房子父母有继承权吗

子女的房子父母显然是有继承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平等权利,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平等权利。在同一亲等中,同一继承顺序中,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均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子女的房产,在死亡后是可以按照民法典中规定的程序来继承处理的,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后期发生继承财产时的矛盾和纠纷,是可以立遗嘱进行明确规定的,因为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遗嘱的效力是优先于其它遗嘱形式的。

房子遗产过户后权利人自由处置,对交易时间没有限制,只要是对继承的房产过户后就可以自由进行买卖交易。房产子女继承过户需要领取继承公证书,然后对继承房屋进行面积测绘,申请人再准备资料申请继承登记。

三、房子遗产过户后多少时间可以卖

继承取得房产的,房产过户后即可以出售,继承的房产不需要交税。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1、法律上没有限制,只要继承的房产过户后,权利人就有权利进行处置,可以自由买卖交易;知

2、继承取得的房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能最终确定房屋所有权。将房屋人被继承人名下过户到继承人名下后,该房屋在法律上即属于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可以依法行使所有权。可根据个人意愿对房道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3、相关法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专一条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继承过户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继承公证书或民法典律文书;

2、继承人身份证证明;(核验原件)

(1)本地:身份证复印件;

(2)外地: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办理房屋继承产权过户程序:

1、申请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领取继承公证书;

2、申请人到房地产测绘所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结果;

3、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申请继承登记,收件人员收件立案受理,缴交登记费后核发《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

房产过户费用

办理房产证的依据是现持有房产证是否满5年,如果未满5年,都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费如下,但是赠予过户不收取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调档费:150元(存量房)或80元(房改房)

2、评估费:评估价的0.5%

3、契税:评估价的0.75%(面积在120以上按3%征收)

4、交易费:建筑面积3元/

(存量房)

建筑面积1.5元/

(房改房)

5、印花税:评估价的15元

6、申请:80元

7、土地出让金:评估价的0.5%(房改房)

8、土地增值税:评估价的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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